交通事故責任的本質就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大小的一種表達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責任,而是追究法律責任的事實根據之一,只是侵權行為成立的一個條件。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成因以及事故責任的一個陳述,而不是對當事人雙方賠償責任的最終判定。筆者認為,雖然認定書只是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不是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決定,但認定書內容中必然包含責任劃分的內容,它勢必會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產生直接或間接的重大影響,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認定書的實質內涵是完全一致的。只不過在立法者看來,認定書的提法比責任認定書的提法更規范更科學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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