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能確認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交通肇事處理科制作《不能確認道路交通事故通知書》,當事方可持“通知書”向區縣(市)人民法院起訴,市內五區可向區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提起民事訴訟。
3、結案處理事故時,當事方應出具的證件
(1)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的一般事故出具病休證明、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有固定收入受傷人員及護理人的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需出具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
(2)重大死亡事故出具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火化證明。
(3)事故車在檢驗完畢交足事故押金即可辦理放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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