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事故責任種類和認定的基本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大小,以其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予以確認。
第五條(全部責任、無責任認定的基本規則)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具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條(主要、同等、次要責任認定的基本規則)
因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一)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第七條(多方當事人混合型事故責任認定)
在具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嚴重過錯行為、一般過錯行為及無過錯行為等多種情形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六、八條予以綜合認定。
第八條(其他影響事故責任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檔責任,但最高不得調整為全部責任:
(一)存在無證、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適宜駕駛機動車的情形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報廢車、無牌證車等不準上路行駛的機動車的。
第九條(教練車事故的特別規定)
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相應的當事人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
對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定責主要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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