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案件被告可以為自己辯護嗎?
可以,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辯護,控訴的對稱。是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進行的申辯活動。是一種基本的訴訟職能。起源于羅馬共和制后半期。作為一項原則或制度,最早則是由資產階級在革命初期反封建斗爭中確立的。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二、司法解釋
辯護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只有當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
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被告人從開始參加刑事訴訟起,就有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控訴,為自己進行辯護‘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進行辯護外,還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并應當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依法辯護時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辯護的種類和方式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需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當事人本身對法律知識比較了解,對一般的法律適用情況比較清楚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自己辯護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司法審理中的相關程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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