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勘現場調查后10天內;或檢查、鑒定結論確定之后5天內;如逃逸的,查獲逃逸人和車后10天內;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人內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一般很難改變,除非你有過硬的證據,另外還可以通過賠償訴訟時,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質疑,并向法院舉證,如果證據過硬,法院將不采納交通事故認定書。注意:交通事故認定書,相當于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想推翻,必須要有過硬的證據。)——傷殘鑒定(在治療終了后進行,可申請由交警或者律所來委托鑒定,最好是在起訴到法院,由雙方共同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另外還可以根據傷情和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做傷情鑒定以及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這些鑒定為后續的索賠訴訟以及對肇事者的責任追究都會起到重大作用)——交警對賠償事宜的調解(不是必經階段,必須雙方都同意交警調解,一方不同意或者達成調解后反悔或不履行,可起訴到法院;如達成調解協議的必須賠償的數額要確定,必須一次性了結,另外所賠數額應事先經保險公司認可,以免保險公司不認可,還得與保險公司打官司)——提起有關賠償的訴訟(在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交強險責任有爭議時,可以將保險公司也列為被告;另外還要注意,在有些時候,賠償權利人具有法律關系選擇權,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者只能選擇一個向法院起訴,選擇侵權之訴,可以提起精神賠償;其他的如在有多個法院可以管轄的時候,涉及人身傷殘賠償的,要選擇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多的地區所屬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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