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犯罪從犯怎么判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集團犯罪的從犯,應該依據犯罪情節,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情節比較輕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分幾種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見我國刑法中的從犯分為兩種: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雖然直接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這種情形的從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團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團中,該種從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揮,罪刑較小或者情節不嚴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該種從犯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但一般是次要的實行行為,即不能單獨、直接地引起犯罪結果的行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而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條件、輔助實行犯罪的人。這種從犯實施的行為通常實施的以下非實行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對象和犯罪地點;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傳遞有關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為實行犯望風;事前有通謀的事后窩藏、銷贓等幫助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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