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確定機動車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在適用減輕責任時,如何把握減輕的比例?
在確立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前提下,考慮過失相抵原則、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合理界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民法通則》第131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的規定,結合杭州地區的實際情況來處理。
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則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20%;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減輕30%-40%;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考慮到該主要責任的范圍從50%以上到100%以下,幅度較大),減輕40%-60%;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80%-90%,但是,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機動車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但對每一受害人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本文由呂*波律師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網絡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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