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律師不予批準逮捕如何解決?
辯護律師不予批準逮捕可以通過上訪或者是多做舉報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對于檢察院不批捕的,受害人暫無申訴途徑,但是可以通過上訪解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因此,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復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而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你在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只能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反映個人意見,了解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
在當代社會對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著一些特殊緊急的狀況之下,是可以進行批準逮捕的,但是有些情況下,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對于受害者來說他們肯定是希望通過一定的途徑來維護這種權力,實際上也沒有規定申訴的權利只可以通過上訪的方式來解決。
從偵查到批準逮捕是多長時間?
移送異地管轄批準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批準逮捕延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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