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應有事故責任。如當事人無證駕駛,但在道路上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但被后車追尾。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無證駕駛的行為就與事故發生之間沒有因果,無證駕駛的前車當事人就沒有責任,而應當認定后車的全部責任。
2、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于損害結果發生或者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
3、當事人過錯的程度。在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都有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則闖紅燈,這就面臨了一個對當事人各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的《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都明確了這一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存在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問題。在日本汽車損害賠償責任法的實踐中,法院已經形成了一套系統的確定當事人行為“過錯系數”的判例規則,比如超速20公里的“過錯系數”為3,超速30公里的“過錯系數”為4,闖紅燈的“過錯系數”為5等。目前,我國尚不具備這樣的具體標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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