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跟國家正規在編的公務員的差別是非常大的,有很多地方的村干部的私人素質甚至還不如普通群眾,而且因為特殊的原因,導致有些地方的村干部的受教育程度也特別有限,這些都是導致個別村干部敢于侵犯村集體利益的原因。比如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村干部違規改變土地使用的依據是什么?
一、村干部違規改變土地使用的依據是什么?
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村干部無權強制調整,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如果確實需要調整。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村民完全可以拒絕私自調整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
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二、村干部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是什么?
1、從作案主體上看,村干部職務犯罪主要以農村“三大員”為主,即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會計。在近三年查辦的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中,農村“三大員”占涉案總人數的比例達38%,農村這“三大員”往往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或相互勾結,共同作案,或拉攏鄉鎮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敗。
2、從作案對象上看,土地征用補償款以及政府各部門涉農惠民撥款是村干部職務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對象。隨著土地開發利用規模的擴大、政府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加以及涉農惠民政策的落實,土地征用補償款和惠農撥款成為不少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些款項往往額度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規性、臨時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規范性,因此這些款項成為了村干部非法謀利的主要目標。
3、從作案方式上看,犯罪手段簡單直接。作案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直接占有。在查處的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收款不入賬、重復支出、重復報銷等手段直接侵吞或挪用,方法極為簡單。
二是虛報冒領。有的村干部虛報假名或冒名領取補償款及下撥費用,將其據為己有;有的是虛報青苗面積,虛報土地補償等級,騙取高額補償等。
三是截留資金。利用經手、管理資金之便,截留資金,進行貪污或挪用。
4、從作案形式上看,窩串案現象明顯,共同犯罪突出。在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內外勾結、上下聯手,互貪互惠的“利益小團體”屢見不鮮,涉案人員往往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相互勾結,共同作案。有的是村支書、村主任及村委會其他成員集體貪污公款,有的是村干部與財務人員一起策劃采取財務“技巧”來支取錢款或擺平賬目,有的還牽涉到鄉鎮主管干部,明目張膽地從事犯罪活動,共同腐敗。
5、從犯罪類型上看,犯罪類型較為集中。從近三年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來看,主要涉及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罪名,而且貪污案件占很大比例。近三年來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中,貪污案件占立案總數的50%,挪用公款案件占立案總數的25%,二者占立案總數的比例高達75%。
由此得知,村干部違規改變土地使用這種做法根本就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可是,關鍵是農戶本人有的時候并不敢于去違抗村干部的某些違規的做法,其實村干部要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要經過村民代表的同意,否則村民可以拒絕村干部作出的關于土地使用的相關改變。如果村干部肆無忌憚的還是要這么做,可以到鄉政府舉報該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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