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當中農村里面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農村里農民可以在土地上種植一些農作物來獲得相關的經濟,咱農村土地,它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轉讓的過程,必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求,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在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怎么合法?
一、在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怎么合法?
現在好相關的證明材料,然后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且沒有以下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二、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限制條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廣義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既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直接轉讓,又包括以在建工程轉讓、股權轉讓、項目轉讓及房地產轉讓等為表現形式的間接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性質,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來源又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又分為出讓用于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用于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上海地方法規等規定,出讓用于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在上海為未載明房屋權屬狀況的綠色房地產權證);
(2)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且應完成房屋建設工程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出讓用于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
(2)已經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一般指“七通一平”;
(3)已經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如容積率、建筑密度等;(4)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無論是出讓用于項目開發或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均隨之轉移。
鑒于自1995年1月1日,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房地產開發經營用地,包括商品房、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用地等,均應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由于歷史原因,本市仍存在不少屬上述“六類用地”但尚未完成開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如1994年5月1日前立項、1995年1月1日前批準的,六類用地及統征基地等剩余土地。此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如用于商品房開發則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商品房立項;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持有有效期內的建設用地批準書。該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僅應獲得市、區、縣人民政府的批準,而且應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至于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用于房地產開發。如需使用集體土地,須先行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即征為國有,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然后才能開發經營。
實際上我們國家并沒有進制,農村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所以說,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以及程序要求都是合法的妻子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她當然也是有限制的,在這里將具體的限制的內容都給大家介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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