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終止形態是怎樣的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態的認定要結合前面所講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理論,但不能簡單等同。對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共同停止形態問題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終止的認定,
簡單地說,對于直接實行犯而言,因其行為能夠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危險狀態等的發生,對其可以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處理,即自動放棄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并能有效防止結果的發生,可以認定為終止;而對于直接實行犯之外的外圍者,即組織者、幫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組織行為或幫助行為或教唆行為已經對直接實行者產生了相應的作用力,此時其簡單地自動放棄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或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能作為終止的,而應根據實行者將該共犯行為實施到什么程度來認定。
實際上,對于共同犯罪行為當中對于犯罪行為人的罪行所處狀態的認定,即使所犯罪行是同樣的往往也會因為嫌疑人的不同出現不同的結果,那毫無疑問,犯罪既遂所判處的刑罰肯定相對較輕,建議這個時候請咨詢律師幫忙解決,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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