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案件自首辯護詞的主要結構是什么?
搶劫案件自首辯護詞的主要結構是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1、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3、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二、認定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自首可以為搶劫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爭取到主動權,但辯護詞不能因為有自首情節就胡亂來寫,如果辯護人在沒有交代清楚自己合法地位的情況下就直接開始闡述辯護理由,這樣的辯護詞在一開始就很容易讓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覺得辯護人很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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