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私開單位車輛肇事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員工私開單位車輛肇事的,由員工承擔肇事的責任,首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由員工賠償,如果公司代員工墊付費用的,公司可以向員工追償。
第四十九條?【租賃、借用機動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有爭議該怎么辦
(1)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后,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
(3)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并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4)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
(5)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6)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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