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主犯分為哪幾個種類
刑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把這兩個法條的內(nèi)容結合起來,并聯(lián)系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種: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
(二)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眾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實行犯。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guī)定。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刑事主犯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guī)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兩類: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根據(jù)《刑法》第97條規(guī)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首要分子是主犯。
(二)其他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責任,分為兩種情況區(qū)別對待:
(一)對首要分子的處罰。根據(jù)《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二)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處罰。根據(jù)《刑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其組織、指揮或參加的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
特別提示首要分子包括兩類:一類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后一類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犯罪主體不以首要分子為法定構成要件,在該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自應是主犯。如刑法第104條規(guī)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
另一種是犯罪主體是以首要分子作為法定構成要件,在這種聚從犯罪中雖是首要分子,但不能認為是主犯。如刑法291條規(guī)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其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主犯可能存在與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于聚眾犯罪,當然也存在與犯罪集團這幾種形式中。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wǎng)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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