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竄作案有哪些法律法條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流竄犯的認定
流竄犯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流竄犯罪分子:
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
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流竄犯罪分子:
確屬到外市、縣旅游、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犯罪的;
在其居住地與外市、縣的交界處邊沿結合部進行犯罪的。
三、跨地區作案能否認定為流竄作案
我國現行相關刑事法律并沒有對流竄作案進行準確定義,只有1989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對于“流竄作案”的解釋略有涉及。根據該通知精神,流竄犯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流竄犯罪分子:一是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二是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流竄犯罪分子:一是確屬到外市、縣旅游、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犯罪的;二是在其居住地與外市、縣交界處邊沿結合部進行犯罪的。筆者認為,對“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的理解應該突出兩個關鍵字詞,即“跨”、“連續”并且不能孤立的看待,應從整體進行理解和把握。據此我們可以得出,該立法規定的本意應該是“在兩地以上流竄且連續分別作案”。
綜上所述,便是律霸網小編關于流竄作案相關法條的整理了。流竄作案看似只是換了個地方作案,其實危害性還是極大的,對公安人員的破案難度是極為加大了的。鑒于流竄作案又是一種量刑的情節,從寬嚴相濟的角度考慮,給予從嚴打擊是很有必要的。希望您對以上問題解答還是感到比較滿意的,當然,不甚清晰,可繼續在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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