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和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特定身份的人單獨不能構成身份犯(特殊主體犯罪),但可以構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幫助、教唆國家工作人員乙貪污的,可以構成乙貪污罪的共犯。
2.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對沒有特定身份者不適用有特定身份者的從重處罰情節。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甲與國家工作人員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從重處罰,如果乙用了職務便利犯該罪的,對乙從重處罰,但對甲不能適用該從重處罰的規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實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確定該案的性質。例如公司經理甲(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董事乙(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財產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則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職務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則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貪污罪。
相關法律知識:
實行行為
實行行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么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于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殺人罪,各對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來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殺人行為結合起來,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見,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不能完全等同于單獨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對此,我們在認定共同犯罪的時候必須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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