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我國的犯罪案件類型,對相關受害者的人身自由照成傷害。我國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審理,按照案件的類型進行判決,依法對這類犯罪人員進行判決,維護我國的社會的合法環境和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相同點有哪些
一是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二罪的主體;
二是行為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三是客觀方面,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多表現為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則常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2、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4、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系不同。對于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對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系,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系,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系,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這類犯罪對相關的案件受害者造成傷害,相關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權益進行傷害。非法剝奪這類人員的人身自由,以暴力、脅迫等手法對這類人員的人身進行限制。我國的司法機關在接到報案后,積極的辦理這類案件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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