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盜竊轉化為搶劫辯護詞內容是什么?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刑事被告人尹XX的委托及內蒙古義源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尹XX的辯護人,現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本案被告人尹XX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轉化型搶劫犯罪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本案中尹XX所盜竊花生的數額經評估僅為200多元,與數額較大800元的起刑點相距甚遠,不符合刑法規定轉化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在第五部分“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中指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①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②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⑤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本案中被告人尹XX在偷盜花生后返回的途中遇到受害人使用兇器威脅其生命健康權時奪過受害人使用的兇器致受害人受傷的行為含有人身防衛的性質;之后在途中又遇人后使用兇器威脅來人使其不敢反抗后逃走的行為雖然符合第4項規定,但問題的關鍵是被告人尹XX并不是在盜竊的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是在返回的途中進行的。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是適用法律的時候,結合客觀實際作出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只能針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做出司法解釋且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其效力低于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將刑法規定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擴大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顯然是與法律相抵觸的。
對于轉化罪行的辯護詞來說必須有相關的法條理論進行支持,在辯護詞當中,需要發現符合新罪行的證據,并且需要注意的是,現行的罪行是否與原罪行有相互抵觸的成分。盜竊罪與搶劫罪在案件的犯罪主體與方式上都由所差別,對于罪行的轉化應當把握住兩者之間的差異而展開。
?
搶劫罪從犯量刑如何量?
最新搶劫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團伙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覃濤律師,寧波高勝訴率、暢銷律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全國律協會員,曾經任職法院,浙江中遠空運法律顧問。多年法律工作經驗,處理過眾多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師法學素養深厚,精涉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深得當事人好評。辦案過程中,覃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維權的執業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細節.不遺漏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不放棄任何一項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覃律師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
房屋土地出租合同怎么寫
2021-02-18專利轉讓過程中合同須約定的事項有哪些
2021-02-25連帶與按份共同保證的概念是什么
2021-01-12結婚手續能否請人代辦
2021-03-19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積極效果
2020-12-18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2021-03-13工資里包含競業限制費是否合理
2020-11-13自愿加班能要求加班工資嗎?
2021-01-13母親改嫁女兒未改姓死亡保險金應怎樣給付
2020-11-19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2021-01-09車主無責保險拒賠車損合法嗎
2020-11-14無保險是車輛事故責任加重的條件嗎
2021-02-09企業投保企業財產綜合險的賠款計算方式
2021-01-13保險法釋義第一百七十七條
2021-03-06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2021-02-14保險未盡說明義務 事故后應理賠
2021-03-15土地轉讓的期限是多久
2020-12-07如何確定土地轉讓協議的有效性
2020-12-09拆遷房的土地出讓金怎么算
2021-03-10已簽字的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怎么辦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