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于被告是聾啞人等情形,具體規定如下: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應當聯系前面的知識點:拒絕辯護中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二、下列人員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三、不能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7)項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且不屬于(1)-(3)項情形的,否則不宜擔任辯護人
四、刑事訴訟辯護人有如下特征:
1、辯護人參加訴訟、進行辯護的權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辯護職能的承擔主體,在刑事訴訟中與控方主張相對立
3、辯護人參加訴訟的宗旨是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不附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參與人。
由于律師會更為了解法律知識,若是有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無疑會減輕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的負擔。但是并非是所有的律師都hi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請求,此時,該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提出指定辯護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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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董建淑律師,女,在江蘇連眾律師事務所已執業10年。董建淑畢業于南京大學。具有法律本科、計算機及英語??茖W歷。從業多年來辦理了大量的訴訟及非訴訟業務。在交通事故賠償、婚姻家庭糾紛、合同糾紛、債權:、刑事辯護、工傷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執業以來本律師始終堅持以扶正為天職,在接待當事人時認真聽取每一位當事人的訴求,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近年來本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并被評為連云港市法律援助先進個人。竭誠歡迎各位朋友咨詢各類法律問題,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綜合法律服務,竭力維護您最大可能的法律權益。咨詢電話:13705131377(政務通短號694392),QQ:1051759793,微信:13705131377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振海路66號律師大廈8樓810室)另:本律師愿為各地同行或涉訴者提供代查工商檔案(含三縣)、人員戶籍、車輛、房產信息及其他非訴調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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