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單位之間可以構成單位犯罪的共犯嗎
單位犯罪時,單位內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構成共犯,但這些自然人與單位之間不成立共犯。
1、單位犯罪的客體
單位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則中的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1條1個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條8個罪名)、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53條79個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1條1個罪名)、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3條33個罪名)、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3條3個罪名)、第八章。貪污賄賂罪(4條5個罪名)。至此可以看出,單位犯罪的客體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國家的安全;
(2)社會的公共安全;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5)社會管理秩序;
(6)國家的國防利益;
(7)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無論侵犯哪類客體,在同自然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下,單位犯罪的客體與自然人犯罪的客體是一樣的。
2、單位犯罪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復合主體,是由雙重成份結合而成的主體,它既有別于單一主體,又不能把它分開看成兩個主體。它是由單位和單位成員這樣兩個具有內在聯系的主體合二為一的,既可以稱為一個主體—單位,又可以在具體的量刑時一分為二,對單位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分別適用刑罰。也就是說: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以單位為形式,以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內容的。
3、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
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并且由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說:單位所實施的行為如果對社會沒有危害性或者是有益的,那么就不能夠成單位犯罪;反之,盡管單位實施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但法律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具體的講,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包括單位領導的決策行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實施行為,二者緊密聯系,缺一不可。如果僅有領導決策行為而沒有具體的實施行為,或者只有具體的實施行為而沒有領導的決策行為,均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4、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
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是以故意為主要表現形式。
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犯罪。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則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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