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就是實施了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的并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也就是說只有刑法中規定的具有獨立意志的合格單位,且該主體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凡是法律未指明該罪的主體包括單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構成該罪,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刑法》規定單位犯罪主體的范圍。
根據《刑法》第30條規定:單位犯罪中的“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其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由股東投資設立的企業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以營利由人和物的要素組成,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流通等經濟活動,進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如國有企業、合伙企業等。事業單位是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從事社會各項公益事業,擁有獨立經費或財產的各種社會組織。如新聞、出版、學校等單位。機關主要指國家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檢察和黨政機關。團體是指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組成進行某種社會活動的合法組織。如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以及社會經濟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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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宜丹律師,河南洛陽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追償權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各類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豐富。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力求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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