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由承租人賠償:(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積6個月以上的;(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6)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7)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規規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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