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報警但隱瞞自己身份肇事者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一、肇事后報警但隱瞞自己身份
陸某酒后駕駛黑色雅馬哈125型無號牌摩托車(后載時某某)沿本縣堆溝港鎮王莊村東西水泥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八隊一號橋時,撞擊橋東側南邊石墩,造成時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陸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陸某故意隱瞞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實身份。?案發后,陸某撥打120急救電話,但是未撥打110,120救護車到達現場之后,將時某某與陸某送至醫院進行救治。陸某從響水縣人民法院轉院至灌南縣人民醫院期間一直處于民警的控制下,其并未從醫院逃跑。在2015年10月20日15時40分至17時40分(訊問地點在灌南縣人民醫院)、2015年11月20日16時04分至17時30分(訊問地點在灌南縣公安局辦案中心)兩次訊問筆錄中,陸某均供述事發當時是時某某駕駛摩托車。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的5次訊問中,陸某才做了真實的供述,并供述了之前虛假供述的原因。陸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是無異議的,但是其先虛假供述后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
二、肇事者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本文認為,陸某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是其在案發之后未報案,且在公安機關對其訊問作了虛假的供述,后公安機關經過多次調查走訪并加大審訊力度,在強大的攻勢面前,陸某最終承認自己是肇事者,其客觀行為表明其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
(一)關于現場的理解應當進行適當的擴大解釋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定性明確要求要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即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逃離現場的行為,也就是說在這樣一個主觀目的的指引下實施了該行為。對于此處的現場如何理解,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無明確的規定,交通肇事的地點作為現場肯定是無異議,但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于2011年3月15日聯合下發的蘇高法[2011]135號《關于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認定:交通肇事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1)雖將被害人送至醫院,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親屬、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2)交通事故發生后,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或者雖然經協商但給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行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強行離開現場的。由此可見,該解釋將現場擴大解釋為包括醫院等救護場所在內。
該解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人因本人傷重需要到醫院救治原因離開現場,無法及時報案的,但是何種傷情為傷重,該解釋并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進行解釋。
本案中陸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其當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是未報警,其因受傷而到醫院進行救治,且住院期間未無故離開醫院,因此,不能認定為逃跑、逃離現場。
(二)對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應當進行適度擴大解釋
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觀心態,是其內心的所思所想,外人無從得知,只有通過其客觀方面的行為才能判斷其主觀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為表明其主觀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于2011年3月15日聯合下發的蘇高法[2011]135號《關于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認定明確規定了不予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種情形。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現場對其進行毆打為由,進而離開現場,但是也不能對此進行舉證,法院對此辯解不予采納,而認定為逃逸。
綜上,本文認為,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能將兩者分離開來。具體到本案,陸某雖然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的前兩次訊問時沒有如實供述,但是后來又進行了如實供述,雖然沒有報案,但是有客觀正當的原因,同時其沒有私自離開醫院,也沒有謊報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其主觀上雖然一開始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是客觀上沒有逃離現場,導致公安機關無法找到其本人,故而,筆者認為,陸某的行為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上述問題進行的解答,肇事后報警但隱瞞自己身份肇事者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要依據肇事者事后有沒有如實供述肇事情況而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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