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交通肇事后弟弟頂罪怎么處罰
案情回顧:哥哥交通肇事后弟弟頂罪
2004年9月19日22時許,錢*清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黑色**藍鳥小客車由西向東行至北京市海淀區遠大路世紀城北門路口時,將由南向北騎自行車途經此處的韓國留學生李某撞倒,致李某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交通事故發生后,錢*清駕車逃離現場,又與其弟錢*水合謀,讓錢*水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明,為其頂罪,并伙同錢*水多次對肇事車輛進行修復,毀滅其駕車肇事的證據。2004年12月20日晚,錢*清被抓獲。錢*水于次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謊稱是自己開車肇事,欲洗脫錢*清的罪責。在公安民警的追問下,錢*清、錢*水均供認了錢*清駕車肇事的事實。
法院判決:頂包人構成包庇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清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致使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駕車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被告人錢*水明知被告人錢*清發生交通事故且在案發后駕車逃逸的事實,而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明,為錢*清掩蓋罪行,并幫助錢*清毀滅犯罪證據,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
考慮二被告人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部分經濟損失,量刑時對其均可酌予從輕處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錢*清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錢*水有期徒刑1年。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法,不再提出上訴。
律師說法:交通肇事罪應當如何處罰
本案涉及兩個罪名: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交通肇事罪的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公安部于[1991]113號通知中對交通事故等級所作的規定,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類的行為人主觀方面在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問題上往往存在故意。例如,本案行為人錢*清明知未取得駕駛執照不得上路行駛,卻仍然我行我素,但是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心態屬于過失,即一種輕信能夠避免的心態。行為人只有違法行為,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發生交通肇事后,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可見,保護現場,施救傷員,報警都是肇事車駕駛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本案肇事者錢*清沒有履行義務而是駕車逃逸;不僅逃逸,還對肇事車輛進行修復,毀滅其駕車肇事的證據;不僅毀滅證據,還指使其弟錢*水頂替自己承擔肇事責任,其行為構成了《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加重情節:“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錢*清的行為構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法院因此依法判處其3年6個月有期徒刑。
錢*清的弟弟錢*水幫助其毀滅證據,并謊稱自己是肇事司機,是一種明顯的包庇行為,構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虛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它的表現形式很多,如提供虛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甚至代替其承擔罪責等。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哥哥交通肇事后弟弟頂罪怎么處罰”問題進行的解答,交通肇事將人撞死的,肇事者找人頂替的,肇事者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頂替者會構成包庇罪。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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