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賣淫多次辯護詞的寫法是什么?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二、強迫賣淫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2、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3、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這種行為肯定是要被依法從重處罰的,盡管如此,辯護人還可以從其他方面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不過,雖然辯護詞的寫法,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當中都像大家了解到的這樣,可是,有人根本就不理解,一起刑事案件中辯護詞的辯護理由及其他部分都要結合案件來寫,不能參考其他案件。
強迫賣淫罪的條文和司法解釋
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協助組織賣淫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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