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生詐騙罪辯護詞怎么寫?
大學生詐騙罪辯護詞范文如下:
尊敬的法庭: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屬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本案涉嫌詐騙罪被告人陳XX的辯護人,現依法出庭履行辯護職責,并就本案客觀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關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實的認定問題
(一)首先,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陳XX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構成詐騙罪的指控,沒有異議。
(二)公訴機關對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存在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具體理由如下:
1、起訴書指控本案被告人陳XX共參與詐騙成功11起,詐騙金額計人民幣204750元。可在這起訴書所認定的第二項事實即11起詐騙成功案件中,其中11個被害人,僅有4個被害人在報案時有附上被騙時的匯款憑證,其余7個被害人均沒有附上匯款憑證。更為重要的是,作為本案的重要物證之一,即被告人詐騙所用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公訴機關并沒有當庭提供并舉證。由于在起訴書所認定的第二項事實有7個被害人在報案時均沒有附上匯款憑證,加上本案五個被告人的供述數額及詐騙時間均不太確切和具體,也無法相互印證。如果沒有被告人詐騙所用的銀行卡交易明細來作進一步的印證,那么被害人所報案的被騙數額根本無法得到核實和確定。因此,公訴機關認定該事實的證據無法滿足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要求,即證據要確實、充分。
2、在起訴書所認定的20**年*月*日被害人為蔡XX的那起詐騙案中,該案件并沒有當地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也沒有被害人蔡XX的匯款憑證及具體的匯款帳號,其被騙的事實及數額并沒有得到進一步核實和認定。公訴機關認定該事實卻僅憑被害人向XX縣公安機關出具的一張書面單方陳述,該陳述也僅體現被騙的數額,沒有具體的匯款帳號,且連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沒有附上。因此,本辯護人認為,對于該案件應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建議法庭對該事實不予認定。
3、本案作案地點不明確。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理應有被告人指認現場并附上作案地點的現場勘查圖。公安機關以僅憑被告人描述無法確認作案地的確切位置為理由,沒有作進一步的偵查便草率結案,該行為顯然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規定。
綜上,本辨護人認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關物證,故公訴機關對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存在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法庭能夠根據本案客觀事實,結合相關法律,對本案部分事實予以重新作出認定。
二、關于本案的量刑情節
就本案而言,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XX在整個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較小,且具有明顯的酌情從輕、減輕情節。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1、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被告人陳XX不是詐騙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動的組織者,詐騙所用的工具即手機和銀行卡均不是他提供的。在犯罪活動中,被告人陳XX也僅僅只是協助打打電話或在旁邊幫忙,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應認定為從犯。
2、被告人陳XX是初犯、偶犯,且參與時間不長,獲利也不多。在參與一小段時間后,便主動退出該詐騙活動,可見其主觀惡意不大,只是因一時貪念以及對法律的無知,參與了詐騙。
3、被告人陳XX在歸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并且已經在開庭前積極退了部分贓款。庭審中,能當庭自愿認罪,又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上述,依照《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
綜上,本辯護人認為,若合理確定上述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并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那么,對被告人陳XX基準刑的調節結果應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
以上辯護意見,希望能夠得到合議庭的采納。謝謝!
大學生已經是有自己的想法的成年人而且還脫離了父母就容易被社會上的犯罪分子帶領陷入違法的境地,而大學生的詐騙罪行不會因為其學生的身份就取消處罰的,但是大學生可以找律師辯護并且比較有能力的律師是可以通過分析案子來做出評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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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江鋒律師,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為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李江鋒律師2008年在校期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大學畢業以后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同年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李律師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如無極6.16環境污染案等。同時,李律師還擔任了河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法律顧問。李江鋒律師愿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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