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貸款后,很難免涉及到借款人合法地使用貸款、依照銀行規定使用貸款、是否能按期償還貸款的情況,而一旦沒有按照規定使用貸款,并且不能如期償還貸款,就有可能涉及到貸款的違法犯罪情況,問題可能就復雜了,因此作為借款人,我們也應當對貸款相關的法律規定作一定的了解。
我們首先看一下貸款詐騙罪的定義。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于金融犯罪的一種。
而全國各級高級人民法院的貸款詐騙罪判例,也都是表述被告人具有上述行為,而目的是為了清償個人債務,或者從事其它非法經營活動。
1、貸款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首先貸款詐騙罪對實施行為的目的非常關注,貸款詐騙罪的要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的行為。
依照刑法理論和司法解釋,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貸款,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貸款詐騙罪處罰。
2、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
那么,很多借款人會擔心如果自己在銀行貸了款,但是沒有按照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而最終又無法按時償還貸款,那么在法律上會不會認定借款人的行為屬于貸款詐騙呢?
如果借款人使用貸款的行為并沒有違法,但是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有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定罪處罰,可按照民事糾紛處理。
3、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
還有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有什么不同呢?雖然兩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兩者最大的區別是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愿。而貸款詐騙罪則是以非法占有貸款為目的。
雖然在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的實踐中,案發時都會出現借款人未能如期還款、借款人手機關機、無法找尋的現象,并且以此為行為特征,但認定貸款詐騙罪需要有充分、確實的證據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具有上述目的方可,反之則視情況以騙取貸款罪論處。
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應該對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識有所了解,這樣才能在我們需要幫助的時候運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權利。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來律霸網站進行法律咨詢,我們將有律師給你提供專業的意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網絡平臺舉報詐騙能退錢嗎
2021-02-05勞動局調解要多長時間
2021-02-24近親屬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021-03-14賣方逾期交貨能雙倍要求返還定金嗎
2020-11-27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2021-01-09檢察院不批捕多久放人,不批捕的情形
2020-11-17夫妻間冷暴力違背婚姻法嗎
2021-02-092005年度工傷賠償標準(浙江省)
2021-03-15個人產權的住房能否被強制拆遷
2021-01-16唯一住房如何豁免執行
2021-01-08兼職是否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
2020-11-15被拘留職工能解除勞動關系嗎
2020-12-22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0-12-22辭職后可否進行勞動糾紛仲裁
2021-02-13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是如何處理因養老保險而引起的勞動糾紛
2020-12-07人壽保險傷殘賠償標準
2020-11-18公共交通意外險的保險待遇
2021-01-22保單是假的,由誰負責
2021-01-14什么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2021-01-27保險經紀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