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是可以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處罰、免于處罰的辯護意見,在案件審判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辯護律師可以依據從輕處罰的情節上進行辯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認罪認罰的規定是什么?
為確保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三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第四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第五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認罪認罰的,辯護律師同樣可以為當事人進行辯護工作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某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證詞是非常重要的,對于案件的審理非常有幫助,但是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對于所有的罪責和懲罰都承認就可以不審查案件了,還是需要按照司法程序正常進行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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