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中提到,“對于逃逸案件,發生交通事故后,一方當事人逃逸的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逃逸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常人理解中,撞了別人逃跑才可能出現逃逸情節;但是,被撞后擅自離開現場,也將被視為逃逸。
“比如A小車追尾撞了B貨車,B貨車認為自己受損程度不大,離開了現場。當A車報警后,交警找不到B車,也會認定B車逃逸。”省交警總隊事故處事故對策科科長唐*軍說,在這種情況下,原本在車禍中無責的B貨車因“逃逸”情節,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原本責任最大的A車,則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規則》還對涉及非機動車的事故責任作了規定。非機動車尤其是電馬兒騎行者要注意: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不管是被撞還是撞人,最起碼要承擔次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駛,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騎行者最起碼要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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