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志。
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行為中的某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是簡單的客觀行為,而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觀心理狀態支配下實施的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犯罪行為的千差萬別,如何正確認定“著手”對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般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對象。
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并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個重要特征,它是區別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標志。犯罪活動著手實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確定行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還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尤其是在外界環境正好與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況下,更是難以區分。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對于正確懲罰罪犯,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放棄自己的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判斷是否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從二個方面來考慮: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觀原因)包括被害人的發現、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觀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對犯罪的工具、實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對象發生的認識上的錯誤;對作案現場情況的認識障礙,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些?
(一)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應該嚴格區分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未遂還是既遂,畢竟這對之后的處罰會有很大的影響。而要是可以認定屬于中止犯或者預備犯的話,可以說對行為人是更有利的。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不清楚該如何來認定,不妨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幫助。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
怎么才能認定聚眾斗毆罪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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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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