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和坦白的區別包括什么
所謂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后,自己如實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據此,自首與坦白存在著某些相同之處:
(一)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二)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三)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但是,自首與坦白與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后,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
(三)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二、對自首的犯罪分子怎么處罰
根據新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首先應當理解是在立法中對于自首犯從寬處罰的根據。如果對自首犯不能正確地適用刑罰,那么正確認定自首就失去了意義。下面僅就司法實踐中的幾個情節談一下對自首的處罰原則。
一是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應當將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二是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后投案,鉆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三是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于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總之,只有正確界定自首并掌握處罰原則,才能在司法實踐中使自首制度得到完善的實施。
關于自首與坦白,在通過上文的對比之后,大家應該知道,自首屬于我國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但就坦白而言僅僅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也就意味著在認定坦白的時候,其實并不一定就會對犯罪分子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另外在處罰的幅度上面,自首也是要比坦白大的。
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否存在自首
自首后一定會減輕處罰嗎?
什么是特別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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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覃濤律師,寧波高勝訴率、暢銷律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全國律協會員,曾經任職法院,浙江中遠空運法律顧問。多年法律工作經驗,處理過眾多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師法學素養深厚,精涉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深得當事人好評。辦案過程中,覃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維權的執業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細節.不遺漏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不放棄任何一項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覃律師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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