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罪的行為方式有什么
(一)爆炸罪的行為危害性
本罪的行為危害性體現在行為人實施的是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物品,包括炸彈、手榴彈、地雷、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雷管、導火索、雷汞、雷銀等起爆器材和自種自制的爆炸裝置(如炸藥包、炸藥瓶、炸藥罐等)。
如果行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并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范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二)本罪的行為方式
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生特定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爆炸,就構成不作為爆炸犯罪。
實施爆炸的方式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室內安裝炸藥包,在室內或者室外引爆;
2、將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內爆炸;
3、利用技術手段,使鍋爐、設備發生爆炸;
4、使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實施爆炸地點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財產集中的公共場所、交通線等處,如將爆炸物放在船只、飛機、汽車、火車上定時爆炸,在商場、車站、影劇院、街道、群眾集會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二、爆炸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
至于爆炸罪的未遂,從立法精神看,該罪是舉動犯,不存在實行終了的未遂。因為爆炸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在一定條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無論是否引起嚴重后果,都是既遂。
爆炸罪未遂只能發生在爆炸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階段,比如剛著手引爆或者在引爆過程中,被人發現奪下炸藥,使爆炸未能得逞。這種情況屬于未實行終了的爆炸未遂。
(二)如何區分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
行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會同時造成公私財產的毀壞,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再對毀壞財物的行為單獨定罪,因為爆炸罪已經包含了毀壞財物的內容。如果行為人的目的只是為了毀壞財物,雖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但其爆炸的行為并沒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應當認定為爆炸罪。
故意殺人罪是直接對人有殺害的故意,如果行為人以爆炸的方法針對人為目標,實際上實施的是殺人的故意行為,而沒有危及到公關安全,則應當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爆炸罪的行為方式有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爆炸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在室內安裝炸藥包、將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內爆炸、使用液化氣或者其他方法爆炸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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