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數量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侵害兩種對象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以上就是對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標準內容介紹,對于這個問題大家看完本文的內容之后都清楚了吧,這是在實際中比較容易出現的罪行,因為使用信用卡的人非常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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