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一般如何認定失火罪
失火罪認定標準: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與放火罪的差異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邊界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損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顯著的差異: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有必要形成致人重傷、逝世或許使公私產業遭受嚴峻丟失的嚴峻后果,才干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作上述嚴峻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需施行足以損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建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錯違法,以發作嚴峻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違法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紀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片面罪行方式不同:放火罪由成心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錯。這是兩種違法性質的底子差異地點。
司法實踐在確定這種案子中,有時會發作過錯違法轉化為成心違法的狀況。例如,某人在庫房吸煙無意中將未平息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救活以防止火災的發作,而他卻拂袖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延伸,致釀成災。這兒行為人開始僅僅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并非成心制作火災,本應確定為失火行為,但因為其從前的失火行為現已形成火災的風險,行為人負有救活、消除風險的義務。在其可以履行義務的狀況下,明知不救活可能形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作。這時行為人片面罪行已轉化為間接成心,因而構成以不作為方式施行的放火罪,不該再以失火罪論處。
綜合上面的介紹,構成失火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失火罪有相應的認定標準。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失火罪如何認定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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