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可以有條件的轉讓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可見,我國法律雖然原則上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考慮到繼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擁有量不均衡的現狀,還是有條件的認可宅基地的轉讓的。
二、宅基地轉讓的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隨房一并轉讓。
三、農村宅基地轉讓的除外條件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和住房一起轉讓。
2、下列轉讓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四、農村宅基地轉讓糾紛
辦案實踐中,宅基地轉讓糾紛主要包括:轉讓人或受讓人不符合宅基地轉讓的條件而導致合同無效;轉讓而未經村委會批準而無效;被轉讓宅基地涉及拆遷等補償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城鎮居民購買農村住房等。
農村宅基地轉讓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在進行宅基地轉讓的時候一定要慎重,避免因不了解相關政策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農村居民將自家的宅基地進行轉讓的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很多,同時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條件,比如城鎮居民與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購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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