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論根據上,逃逸之所以作為犯罪情節規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因為,交通肇事罪本是過失犯罪,刑法對肇事人的處罰已相對其他故意犯罪的處罰要輕,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不顧現場傷員或損壞的物品,逃離現場,或者簡單對傷員或損壞物品做出處理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司法機關對肇事人的處罰仍停留在過失的基礎上,處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刑,則將使肇事人在逃逸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調控,罪刑相適應原則得不到貫徹。
其次,在現實根據上,逃逸所帶來的必然是交通事故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和案件處理過程的延遲,必然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只有將逃逸行為設置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才能通過加重處罰的方式,宣告、警示肇事人不要就范,從而發揮刑罰的預防和教育作用。
第三,在義務來源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肇事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要義務是救助傷者,嚴禁肇事人在肇事后逃逸。那么,刑法在以人為本的大時代背景下,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其初衷也必然是出于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綜合以,律霸網小編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人的主觀動機應該有兩個方面:
一是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置被害人所受傷害等損害事實于不顧,逃避救助義務。根據這兩種動機,肇事人所表現出來的逃逸行為也應該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畏罪潛逃。
二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置被害人所受傷害等損害事實于不顧,為逃避救助義務,逃離現場。
《解釋》將肇事人逃逸的主觀動機限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必將縮小逃逸的調控范圍,是一種過度追求司法資源節約的表現。這種界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形成這樣的尷尬局面,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更傾向于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直接到公安機關投案,而漠視、回避對被害人的救助,從而使得被害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使已有的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程延期交付發包方如何索賠
2020-12-29怎么投訴網站侵權行為
2020-12-30行政處罰停業多長時間
2020-12-04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2021-02-16結婚程序有瑕疵如何處理
2021-03-19二審推翻一審結果一審法官會被追責嗎
2021-01-30強制執行流程有哪些
2020-11-25公司不成立工會可以嗎
2020-11-15因變更工時制度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是怎樣的
2021-01-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21-03-20我國出口產品責任險的發展現狀
2021-02-28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如何認定
2021-01-25保險業務員已死 保險公司卻要他退保
2020-11-19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酒駕保險公司賠償嗎
2020-11-25快速理賠定損書范本是怎樣的
2020-11-21化名的保單有效嗎
2020-11-09單位沒有給員工交保險,可以補償多少
2021-02-06工程施工中存在哪些管理問題
2021-01-09林地承包到期后怎么辦
2021-02-27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內容是什么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