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實行的土地制度性質是集體一切制。從法律層面上講,宅基地仍然屬于鄉村集體土地資源,宅基地的一切權仍然歸村民集體一切。集體將宅基地分配給各家各戶后,農民能夠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隸屬設備。但是,村民具有的只是宅基地的運用權,而且宅基地的運用權也是有一定請求的,它具有一定的權限:
1)宅基地運用權的主體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共有;
2)宅基地的運用范圍有一定的限制,僅限于村民自建房屋和其他隸屬建立,例如村民寓居有關的廚房廁所院墻等等;
3)我國的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的準繩,每戶村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而且面積不得超越規則的規范;
4)建造契合土天時用總體規劃的請求,不得違章建立;
5)村民的宅基地是由個人申請,鄉鎮政府審核,縣級政府批準。
根據《土地管理方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運用權能夠依法轉讓,但只得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一旦發現買賣和轉讓后,村集體不再分配宅基地,更甚者還要追查法律義務。
下面這幾點是村民轉讓宅基地運用權需求具備的一些條件:
1)轉讓人至少具有2處或者2處以上的宅基地;
2)轉讓一方和受讓一方必需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3)受讓一方沒有任何一處宅基地,且必需契合宅基地運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必需由自己申請,集體組織同意,以上條件同時具備前方可成立。
綜上所述,宅基地確權后固然農民能夠享用到很多權益,但是村民只要宅基地的運用權,是不能買賣的,即便是轉讓,也只能是同一集體組織內的成員才能夠。所以,在這點上,農民朋友們一定要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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