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并進行審議,在《刑法》第133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p>
《刑法》修正案增危險駕駛罪,劍指酔駕和飆車。如果不出意外,危險駕駛罪將會在2010年年底作為一個新罪名出現,以嚴懲醉駕、飆車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既是對對交通肇事罪的重大突破,又是對危險駕駛者的法律制裁。
提示:
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多,交警部門忙于勘驗事故現場、確定事故責任或扣車、扣分、吊銷駕駛證,而忽略了追究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肇事罪。
某些機動車駕駛員憑借其雄厚的“商業險”和“三者險”有恃無恐,不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不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措施,開“霸王車”、“斗氣車”,致使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有增無減,這一方面與交警部門追究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識淡薄有關外,另一方面還與他們重視民事賠償、輕視刑事處罰有關。
我認為,對于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機動車駕駛員,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不能讓肇事者“一撞了之”,也不能由保險公司“一賠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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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董娟娟,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科畢業于上海外國語大學,獲得法學學士與英語文學學士雙學位。研究生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獲得國際法專業碩士學位。2011年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2012年通過了英語專業八級,擁有十分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董娟娟律師擅長企業法律顧問、婚姻家庭、刑事辯護、經濟糾紛、損害賠償等領域的法律實務。董娟娟律師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誠信為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當事人的尊重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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