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柱交通肇事案。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公里后被武警和群眾截獲才被迫停下。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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