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認為,目前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且《交強險條款》也未將機動車肇事逃逸列為除外責任,在已經(jīng)確定保險公司承保后,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當事分支機構則認為,機動車肇事逃逸《條例》已有明確規(guī)定,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因此,社會救助基金是國家通過各種方式籌集的用于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種公益基金。目前,有關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辦法正在制定當中,社會救助基金至今尚未設立。在得不到社會救助基金及時救助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及司法機關暫時將本應由社會救助基金承擔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明顯缺乏法律依據(jù)。
另外,關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賠償中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1991年國務院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經(jīng)廢止。因此,對于沒有確鑿證據(jù)證明肇事逃逸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的情況,該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應由救助基金承擔的墊付責任,并可提出相應的抗辯。
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賠償,此條規(guī)定應理解為主要針對肇事逃逸車輛的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無法確定的情形。在汽車保險理賠中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肇事逃逸車輛確屬保險公司承保車輛,該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賠償。
2.如果肇事逃逸車輛在逃,承保公司不能確定,盡管基金尚未建立,保險公司也不承擔墊付、賠償責任。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而離開現(xiàn)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shù)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xiàn)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qū)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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