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你好,請問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
玉溪律師解答: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
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并納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見下文)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無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2020-12-03上市公司有哪些特點
2020-12-18小股東如何應對公司不分紅
2021-03-08侵犯商業秘密罪如何判刑
2020-11-202020婚姻法規定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2021-03-06現在房產抵押都有他項權證嗎
2021-01-05學生坐校車下車后丟失學校有責任嗎
2021-01-19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嗎
2021-02-12公司沒簽合同員工主動離職可以告公司嗎
2021-01-17哪些項目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是什么
2020-12-23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效力及缺失
2021-01-22投保車輛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
2021-02-18保險合同的變更可以表現為什么
2021-02-17無保險利益人投保合同案例
2021-02-09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方式
2021-02-21保險經紀人是什么,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嗎
2021-02-10準保戶的開拓步驟
2021-01-20錨桿制作工程承包協議范本
2021-01-20土地承包的經營權流轉對當事人有什么要求
2021-02-13農村換地協議書怎么寫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