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犯罪構成,主要存在以德日為代表的“遞進式犯罪構成模式”、以英美為代表的“雙層次犯罪構成體系”和以前蘇聯與中國為代表的“耦合式犯罪構成體系”。前二者均為立體化模式,后者則為平面化模式;
在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這兩種刑法的基本機能之間,立體化模式更側重于保障人權,而平面化模式更側重于保護社會。犯罪是該當于構成要件的違法的、有責的行為,犯罪的成立要件包括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要素。這是由M.E.麥耶首倡,并由小野清一郎、**重光、大*仁等刑法學家不斷完善而逐漸成為德日刑法界通說的一種理論。用這一歷經百年發展而形成的理論作為犯罪構成的標準,應當說是較為適當的。
構成要件是犯罪定型的觀點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這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原則上也就是違法的行為,同時也是可歸責的行為;而犯罪構成理論出研究構成要件外,尚需研究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
其二、構成要件在將行為類型化的同時,亦將違法性和有責性均予類型化,為此,構成要件中既包括能從客觀方面對行為類型化的要件,如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等,也要包括能從主觀方面對行為進行類型化的要件,如故意和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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