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濟南檢察院信息公開宣判的原則是什么?
濟南檢察院信息公開宣判需要遵守不捏造事實的原則,檢察院公開宣判的原則是法院審理案件、宣告判決都應當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在庭旁聽、新聞記者采訪報導。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指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除了法庭評議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根據濟南檢察院信息公開工作規定中關于原則方面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透明度,規范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執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依法、便民、及時、規范、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互聯網、電話、郵件、檢察服務窗口等方式,向相關人員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服務,向社會公開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書,以及辦理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托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建立統一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在該系統辦理案件信息公開的有關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網站應當與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建立鏈接。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案件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審查擬公開的案件信息。各部門對案件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規定報保密部門確定。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是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案件信息公開的組織、監督、指導和有關服務窗口的查詢服務等工作;案件辦理部門負責本部門案件信息公開的密級確定、文字處理和審核;新聞宣傳部門負責審核、發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處理輿情反映;保密部門負責保密檢查、管理;技術信息部門負責技術保障。相關部門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謀取利益。
二、哪些案件可以不公開審判
1、審判公開的例外:
(1)涉及國家秘密;
(2)涉及個人隱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司法解釋規定是指開庭時的年齡);
(4)涉及商業秘密。(司法解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2、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于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
3、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適用相關規定。
4、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也必須公開。
三、刑事審判的公開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1)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審理案件時,若是確定并不涉及到他人的個人隱私等,一般都是會公開審理的,并且不管是任何的案件,都會公開宣判,并且宣判的結果會記載進入個人的檔案之中。刑事案件在審理結束之后,在檢察院的官網上,還會進行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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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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