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誘因有哪些
引發青少年犯罪因素很多,有來自社會風氣影響,有來自學校教育缺失,有來自家庭監管不力,有來自特定成長時期潛在困惑。
表現在:
一是圖眼前小利不顧后果,思維簡單偏激。一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往往很簡單,看問題往往只看表現現象,看到一個原因,想到的只是一種結果;
二是交友不慎。青少年貪玩、易沖動、好出風頭,經常喜歡三五成群糾集在一起,假如其中有一個人出個壞主意,大家就喜歡一哄而上,出于哥們義氣就不辯是非,從眾尚武,結伙犯罪,不計后果,導致身陷牢刑;
三是理智戰不能戰勝沖動。
一些青少年在學校里雖然也或多或少地聽到和受到有關道德、法律等的知識和思想教育,受不良文化的影響,但在遇到某一件具體的事物時,那種朦朧的理智觀念常常不能戰勝瞬間突然產生的情感沖動,于是常會感情用事,守不住法律底線,干出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四是對毒品的認知能力差。不少吸毒青少年在吸毒前對毒品本身知之甚少,甚至無知,對毒品的害處只是道聽途說,口耳相傳,略有所知,非常膚淺,在不正當的好奇心驅使下而涉毒,走上了吸毒的道路,染上了毒癮。五是家庭失管學校失教。一些輟學的青少年,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在校期間無心向學而過早輟學,導致文化素質較差,法律意識淡薄,辨別是非能力較低,自我管控能力差,步入社會后,生性懶惰不肯外出打工(或因年齡問題不能外出打工),為打發無聊的青春,不分事情好與壞,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一些留守兒童,日常缺乏管教,或是單靠爺爺、奶奶的管教而誤入歧途的。
《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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