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公開個人隱私濫用怎么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法律依據(jù)
1.《民法通則》第120 條的規(guī)定:侵害隱私利益的民事責任方式,應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侵害他人隱私,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按照全部賠償原則,予以全部賠償。
侵害他人隱私,致他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侵害人的得利情況,侵害人的經(jīng)濟承受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shù)氐钠骄钏降纫蛩兀C合考慮予以酌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4.《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個人隱私被泄露和濫用的情況下,公民應當立即報警,并配合公安機關進行積極的調(diào)查取證,避免因發(fā)生隱私泄露造成個人的財產(chǎn)損失或者其它情況。我國法律上也出臺了一系列的針對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規(guī)章制度,但在具體的施行過程中,應當由個人或者集體遵守相關的規(guī)定來進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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