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既遂認定標準是什么
對于保險詐騙罪既遂認定標準,世界各國雖有不同的規定,但大多數均認為保險詐騙罪是行為犯,也即只要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無論是否實際騙到保險金,均可以視為犯罪既遂。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數額較大時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也即只有保險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否則就不構成犯罪。至于什么才算保險詐騙犯罪中的?“數額較大”刑法未作明確規定。而《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曾對保險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作過解釋,在沒有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仍可參照執行。該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由此分析,我國刑法將保險詐騙罪規定為結果犯而非行為犯。這種規定顯然是從我國保險業現狀出發而作出的。我國保險業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投保人數、保險種類日漸增多,保險人不可能就每一項投保標的在投保時就進行仔細查對驗證。實踐中對一些普通的險種或標的的小額投保申請一般是不進行嚴格審查的,通常只根據投保人申報標的,簡單地進行書面審查。只有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請賠償后,保險公司才會對申請的標的真實情況、實際價值、發生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以及實際造成損失等情況作全面的了解。也正因為如此,保險詐騙往往是在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甚至在理賠后才被發覺,在此之前是很難察覺投保人的詐騙意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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