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犯罪構成與構成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客體要件
a、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付款保證,屬于銀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壞,必然造成國家貿易秩序紊亂,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動搖信用證制度的根基。同時,信用證詐騙行為往往使銀行、公司、企業(yè)等蒙受巨額財產損失,合法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b、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
2、客觀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是騙取信用證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
此種類型的信用證詐騙行為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a.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
b.使用變造的信用證進行詐騙
c.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犯罪。
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是指明知是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的行為。所謂作廢的信用證,簡單地說,就是指已經失效的信用證。
(三)騙開信用證進行詐騙
所謂騙開信用證進行詐騙,是指行為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銀行或開證申請人,使其開出信用證,并以之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證管理規(guī)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信用證詐騙罪的成立,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因為:
a、從信用證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的關系來看。眾所周知,作為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新型金融詐騙犯罪之一,信用證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法條競合關系。在我國刑法理論中,目前的通說只承認包容競合這一種法條競合關系,因而信用證詐騙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特征上,也必然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顯然,作為特別法條規(guī)定之罪的信用證詐騙罪,應為作為普通法條規(guī)定之罪的詐騙罪包容。由此決定,信用證詐騙罪不管在具體構成特征上與詐騙罪有何差異,但在本質上與詐騙罪卻必須一致,也就是說,在客觀方面,必須有虛構假象或者隱瞞真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主觀方面則必須是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b、從罪狀的規(guī)定方式來看。實際上,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方式,在我國就有敘-明罪狀、簡單罪狀、引證罪狀和空白罪狀四種,除敘-明罪狀外,其余三種罪狀對各罪具體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并不完整。其實,即便是敘-明罪狀,也并不是將某罪的具體構成要件不厭其詳地一一列舉出來,而是只列舉其主要要件。
c、從司法實踐經驗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月21日的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所有的金融詐騙犯罪都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帳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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