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刑法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所作的定義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從犯罪構成上談兩罪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現為:
(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輸壞血和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3、主觀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屬于過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屬于故意犯罪。
在實踐中,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數都是行為人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4、主體方面。二罪的主體完全相同。都為一般主體,即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沒有發生嚴重后果,也可構成本罪,屬于危險犯。在實踐中,交通肇事罪要求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發生嚴重危害后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構成本罪。
6、處罰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最高刑為死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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