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事件】
3月7日下午5時許,富順男子宋-萬邀約好友張*才上山打獵,二人共同使用張*才準備的一把射釘槍。二人在打獵途中發現一只野雞,張*才先用槍射擊,但是沒打中。而后,宋-萬把槍拿過來,朝野雞逃離方向追趕。此時,張在前,宋在后,二人相隔兩三米遠。
不想,跑出10多米遠時,持槍的宋-萬被一棵桑樹絆倒,射釘槍走火,子彈打到張*才背部,致其倒地不起。宋-萬見狀,立即撥打120、110報警電話。后經搶救無效,張*才被確認死亡。
【法律解讀】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
一是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如果出現了損害結果,但不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而是由自然現象、動物等造成,則不能稱為意外事件。
二是行為人沒有故意與過失。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過失態度。
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結果,而且根據當時各方面的情況,他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小編意見
我認為本案的宋-萬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首先宋-萬主觀上不存在過失,他并沒有預見自己會被桑樹絆倒也沒有預見槍會走火更沒有預見射釘槍會走火射向張*才;其次雖然宋在客觀上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但是這個行為并不是宋-萬能夠控制的。所以我認為宋-萬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宋-萬對張*才的死致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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